香港实施共同报告准则及自动信息交换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就政府间自动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引入的共同报告准则(共同报告准则)是一项重大举措,可能引起金融行业的范式转变。

继《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刊登宪报并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后,共同报告准则将很快在香港实施。自2017年起,香港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将承担法律义务向香港税务局(税务局)报告须申报人士的财务账户,并且须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即2018年5月31日)之前向税务局作出首次报告。香港税务局将于2018年年底前基于互惠原则与相关司法辖区进行首次自动信息交换。

据税务局认为:“在自动信息交换准则下,金融机构须根据尽职审查程序识别须申报税务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账户。金融机构须收集此等账户的须申报信息,并向本局提交相关信息。本局将每年与自动信息交换伙伴司法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

自动信息交换规定将涵盖属“须申报司法辖区”(即香港已与其签订自动信息交换安排的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如账户持有人并非属于与香港签订自动信息交换协议的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毋须申报有关账户的信息。

一般而言,一名个人是否属一个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要根据该司法辖区的税法确定,并且典型地要考虑该人士实际身处或逗留于某地(例如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是否超过183天或其他相关的最低限期),或如属公司,则根据该公司注册成立地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而定[1]。金融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提供自我证明,以确定有关账户是否属自动信息交换下须申报的账户。

于2016年9月9日,税务局公布《金融机构指南》(税务局指南),载列相关申报规定及尽职审查程序的进一步详细指引,并载有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说明及信托的处理。有关税务局指南的概要载于此文章:crs-legal-update-chinese

[1] 经合组织已建立一个门户网站,提供有关已承诺实施自动信息交换之司法辖区税务居住地规则的信息: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